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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县生育八孩女子”事件相关案件一审宣判 专家解读

今天,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董志民虐待、非法拘禁案,被告人时立忠、桑合妞拐卖妇女案和被告人谭爱庆、霍永渠、霍福得拐卖妇女案。法院判决被告人董志民犯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判决被告人时立忠、桑合妞、谭爱庆、霍永渠、霍福得犯拐卖妇女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十年、十三年、八年六个月和八年,并处罚金。

本案一审中,法院对被告人董志民以虐待罪和非法拘禁罪进行了定罪量刑,法律依据是什么?本案发生在徐州丰县,又为何直接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涉及的拐卖犯罪已经超过20年的法定追诉期,为何要进行追诉,追诉的程序和条件又是什么?记者采访了审判长和相关专家。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认定董志民构成虐待罪和非法拘禁罪,审判长向记者介绍了判决依据。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审判长 姚辉:经庭审查明,董志民对小花梅有病不医,不顾她身体状况致其连续怀孕生育,且长期使其生活在恶劣环境中,致小花梅精神疾病不断加重,人身健康遭受重大伤害。经鉴定,小花梅患有精神分裂症,被评定为精神残疾二级。经审理认为,董志民的行为构成虐待罪,且符合致人重伤的加重处罚规定。同时,董志民非法剥夺小花梅人身自由,其行为还构成非法拘禁罪。综合考虑其主观恶性、犯罪手段及造成的严重后果等,依法予以严惩。

中国犯罪学学会常务副会长 周光权:在本案中被告人(董志民)虐待行为严重侵害被害人人体健康和人格尊严,达到重伤的程度,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虐待致人重伤的加重处罚情节。被告人性质极其恶劣的拘禁行为,完全剥夺了被害人人身自由,应当认定为非法拘禁罪。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最终以虐待罪加重处罚,和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刑罚,并数罪并罚决定了最终执行的刑期,这一裁判结论符合罪刑法定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提级管辖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该案发生在徐州丰县,最终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提级审理。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 顾永忠: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审级管辖的规定,像这样的案件是可以由基层法院来审理管辖的,但是实际上现在是由中级法院来审判的,这说明我们司法机关对这个案件的审理是非常重视和审慎的。

此外,1998年参与拐卖小花梅的嫌疑人共有7人,均超过20年追诉时效期限,当地检察机关报请最高检对5名犯罪嫌疑人进行了追诉,另外2人没有追诉,有哪些依据呢?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张建伟:根据刑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有关规定,法定最高刑是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期限为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本案中,时立忠等人实施拐卖妇女犯罪,造成严重后果,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且时立忠、桑合妞、谭爱庆、霍永渠、霍福得5人在拐卖妇女犯罪当中作用突出、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和社会影响大,因此最高检依法对5人核准追诉。李某玲、刘某柱二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情节较轻,没有报请核准追诉。

江苏徐州:事件教训深刻 全面整改

去年2月23日,江苏省委省政府调查结论公布后,政法机关是如何办理这一案件的,本台记者也采访了相关办案人员。

江苏省公安厅副厅长 谭永生:案发后,公安机关抽调精干警力成立专案组,深入细致开展侦查工作。检察机关对涉案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后,专案组持续开展侦查取证工作,先后派出大量警力,走访省内外群众2000余人次,调阅300余份档案材料,抽调审讯专家开展审讯工作。

徐州市委、市政府有关负责人表示,“丰县生育八孩女子”事件教训深刻,对案件发生深感痛心,深刻反思、要举一反三、全面整改。

徐州市副市长 孙文华:为深刻汲取事件教训,切实维护群众权益,我们坚决贯彻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组织开展专项行动,逐村逐户排查特殊困难群体,全面落实低收入家庭兜底救助、农村留守妇女关爱、困境儿童生活保障等帮扶救助措施;深入摸排线索,强化破案攻坚,重拳打击拐卖、虐待等侵害妇女儿童权益违法犯罪行为;加强维护妇女儿童权益长效机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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