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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记者慕宏举)司法实践中,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擅自过户近亲属不动产的行为存在诈骗罪、盗窃罪、伪造印章类犯罪等不同认定思路。如何准确把握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刑事司法中应当如何考量?近日,记者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了一起相关案件。
该案中,被告人汤某某在其母亲栗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伪造的公证处公证书和栗某的委托书等材料,于2016年9月8日将栗某所有的某房屋过户到其个人名下。栗某于2017年3月18日书写遗嘱,指定上述房屋由汤某某及栗某的女儿汤某2、孙女汤某3继承,并于2017年4月16日因病去世。汤某某于2017年6月28日,在其他继承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涉案房屋予以出售。被告人汤某某于2018年5月30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认为:汤某某虽然在其母亲栗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变更了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证,但栗某仍在该房屋内居住直至去世,依然享有占有、使用等权能,在此情况下汤某某无法对涉案房屋进行出售,故其对房屋的所有权并没有完全取得和实现。汤某某在其母亲去世后,将处于待继承状态的涉案房屋出售,实际上侵犯了其他继承人的民事权利,其他继承人可以通过民事途径进行解决,汤某某的行为不宜评价为盗窃行为。汤某某在办理房产过户中,向他人支付报酬,提供身份、房产等信息,伪造了盖有公证处印章的公证书、委托书等材料并使用,其行为符合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法定构成要件,应予刑事处罚。
记者了解到,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人伪造公证书等证明文件将其母亲名下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在其母亲去世后尚有其他继承人的情况下擅自将房产出卖给他人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法官提示,虽然擅自过户他人不动产行为能够以盗窃罪论处,但盗窃近亲属不动产案件须充分考量被告人的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故意,从刑事政策的角度作出司法上的限缩认定。对于将近亲属名下不动产过户到自己名下,但未进一步实施处分不动产的行为,未实际妨害近亲属对不动产占有、使用的,可以不认定为盗窃罪。在此过程中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等犯罪的,应当按照相关罪名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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